成熟的公务员制度还需要多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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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

2016年11月3日——2017年12月20日,长达一年之久的江歌案终于宣判,陈世峰获刑20年,这场命案让我们看到了江歌的善良品行,看到了陈世峰的丑恶人性,但最令我印象深刻的,却是日本公务员的成熟专业精神。

 

此案中关键的也是唯一的证人刘鑫为躲避道德的谴责编造谎言,杀人真凶陈世峰为逃脱罪行也是满嘴跑火车,企图营造死无对证的假象,但日本检方却费尽千辛万苦寻找到了多条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一次一次让陈世峰哑口无言,争取到了最高刑期!

20年的刑期在中国很多人看来惩罚不够严重,但是这样的案件在日本一般最多判18年,这样的判决无疑是检方的胜利。

 

正如马克思·韦伯所言:“在现代国家中,政府能使其真正发挥效力的,既不在于国会的辩论,也不在于皇帝的赦令,而实际在于有关日常生活的行政事务的推行。这些事务都掌握在公务员手中。”因此,成熟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。

在我国,公务员职位是铁饭碗,并且失业风险小,因此想进入这支队伍的人数越来越多,今年国考报名人数已突破220万,甚至出现报录比为2318:1的情况,但相比较拥有成熟的公务员制度的日本来说,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却存在很多的弊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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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

日本的公务员制度起源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,在此之前,日本的公务员任用制主要以世袭为主,随着中小资产阶级发动的自由民权运动,官僚阶层不得不对外开放职位,规定录用考试选拔制度。

起初日本采取优待官学出身,即帝国大学及其前身旧东京大学毕业生免试,后来,取消这一优惠政策,规定凡20岁以上的男子都可参加考试,成绩合格即可被试用,经过一至三年的短期见习工作才可就职。

随着日本政党内阁的出现,高级官吏开始政党化,对官吏的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制,对官吏的服务记录明确规定,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的公务员制度,但仍有浓重的封建色彩。

后来经由美国顾问团帮助,日本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,设立了统一行使人事行政权的独立机构人事院,采取一般公务员和特殊公务员的分类划分,推行职阶制,功绩制,合同制等,对公务员的分类,考核,培训,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,至此,日本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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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公务员制度的行政逻辑

 

日本公务员以其在国家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最低,效率最高而著称,这得益于一整套规范的从入职到退职的体系。

在职位分类方面,和我国公务员岗位设置相似,日本的公务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,国家公务员在中央各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工作,地方公务员则在地方工作。不一样的地方是:日本的公务日本的公务员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。

 

特别职包含四个方面的人员,分别是:负有政治责任的人员;不通过一般任用手段,而是自由任免的人员;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,按照其他法律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;因职务性质不同而采取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人事管理的人员。

 

特别职以外的公务员都是一般职。一般职国家公务员又分为实业性职员和非实业性职员。实业性职员指印刷、邮政、造币、林野这四种国营企业的职员;非实业性职员除一般行政干部职和行政部门工勤人员外,还包括国立医院的工作人员、国立学校的教职人员、警察、消防人员等。

 

因此日本公务员的范围要比我国广泛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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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选拔考试方面,日本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分为Ⅰ , Ⅱ , Ⅲ三个等级。其中,Ⅰ种考试被称为国家精英公务员选拔的专门考试,报考者须具备有大学学历;Ⅱ种考试和Ⅲ种考试则是用于招聘选拔一般公务员者的考试,Ⅱ种考试报考者须具备大学或大专学历, Ⅲ种考试则专门是为有高中毕业学历的报考者设置的。

 

而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,学历是最主要的门槛限制,本科是最低要求,忽视了一点:学历和能力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成正比,并且由于中国是人情社会,长年流传下来的恶习难以改正,面试走后门现象仍存在。

 

在晋升考核方面,日本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更客观合理。考核方式分定期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。定期考核指的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的考核,一般在6月进行。特别考核指的是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进行的考核。这一考核的结果将决定其是否能够转正。而且考核的项目主要分为:勤务实绩、性格、能力以及适应力四项,各项之下又细分,全面且具体。

 

而我国的考核主要是定性考核,集中在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,并且考核往往异化成为“走过场”,甚至成为考核主管领导的一种“领导艺术”,常常为了“平衡”各方利益,“照顾”各种情况,比如:“先进”轮流当,干多干少一个样,干好干坏一个样,干与不干一个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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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培训方面,作为公务员素质更新机制,培训制度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,居于重要地位。

日本公务员的培训大体上分为六大类;

1. 实际指导培训,即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接受指导和帮助,这种培训既经济、合理,又富有成效。

2. 人事院组织的部际培训,即跨省厅的统一研修,目的在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文官。

3. 各省、厅自行举办的内部培训,对象是本部门的公务员。

4. 选送各级各类公务员去大专院校学习,对某些高技术化高专业化公务员,必要时还送他们到国外的大学和研究机关进修。

5. 研究员制度,这是本独具特色的公务员培训制度,由行政官国内研究员制度和驻外研究员制度组成。

6. 人事异动制度,即一种有目的、有计划的人才交流和培训日本政府认为,通过人事异动,可开阔公务员的视野,拓宽其知识面,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高,减少和改善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。

 

而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则是在行政学院、党校或者管理干部学校进行知识的学习、行为的规范等等,无论从培训机会,还是从培训质量都远远比不上日本,公务员的自我更新难以保证,更别提这支队伍的行政效率了。

 

在工资制度方面,和我国的职级工资制,即职务级别工资制不一样的是,日本以职务和责任来决定工资的高低,实行的是职务工资,而职务又是以年资来晋升的。

所以,日本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以职务和年资为主的工资制度。除标准工资以外,还享受名目繁多的津贴,达17种之多,是世界上津贴最多的国家之一,津贴总额占工资收入的60%,在对公务员群体进行物质奖励激发积极性的同时,也督促他们不断学习,杜绝“养闲人”的资源浪费情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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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

日本是一个岛国,“岛国的孤立使整个日本形成了一种同舟共济、患难与共的集团意识,还使日本人对外来的文化惊人地敏感,一方面大量地`拿来',另一方面又严格地区分什么是`自己的'什么是别人的'”,因此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仍头脑清晰地注意结合本国特殊国情,具有本国特色。

 

同样,我国也需要有这样的精神和气概,积极主动学习借鉴他国经验,取其精华,弃其糟粕,尽快将成熟的公务员制度本土化。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是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发展方向,建立一支高效、廉洁、敬业、专业的公务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。

建立一支高效、廉洁、敬业、专业的公务员队伍是十分必要的。

相比起根本性改变体制的宏大方案而言,提高具体行政事务的公务员素质,要现实得多,再好的法律,再好的顶层设计,最后都是要一个个具体的人去实施的。

 

日本与我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,同属儒家文化圈,在社会文化背景方面有更多的相似,日本在公务员的管理方面,值得我们学习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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